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合肥交警庐阳大队获悉,11月22日交警在长江路和桐城路交口查处一名驾车时吸烟的男子在查处过程中男子就对交警的执法非常不配合。
交警提醒,驾驶时吸烟、零食、穿着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翻阅书籍和报刊资料、观看电视的,违反了《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0条第3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罚款100-200元,记2分。
如果对交警的处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陈牧